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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违法建筑未按规定处理不予补偿

2011-12-23    来源:    作者:佚名

  昨天,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送审稿)(简称《办法》),向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征求立法意见。《办法》对房屋征收条件、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补偿形式等方面作出规定。在违法建筑的补偿方面,《办法》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未经确权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违法建筑补偿有具体前提条件

  根据国家《征收条例》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根据处理情况,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此前,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2009年6月2日以前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决定》生效后,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正在拟订相应的实施细则。据了解,有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是实施细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已在该文件中作出了规定,但相关内容还在研究讨论中。

  为做好与《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衔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征收范围内未经确权的建筑,区分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直接依照《决定》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和补偿;(二)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4〕19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号)等我市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处理规定处理情形的,不再补办房地产登记手续,扣减或者补交其补办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地价、相关税费后,依照《条例》、本《办法》有关合法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未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的未经确权建筑,不予补偿。

  明确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

  在补偿标准方面,国家《征收条例》虽然规定了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与补偿原则,但对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等补偿的具体标准则未予明确。

  根据《办法》,在按国家《征收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我市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基本沿用了各类型非商品房货币补偿计算方式。但删除了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及道路补偿标准,规定了对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货币补偿的金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根据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指数、价格信息,结合市场发展水平,以重置价评估确定。而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

  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国家《征收条例》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进行产权调换。但由于土地资源、城市规划等紧约束条件的限制,我市缺少实物安置房源,如果完全根据《条例》的规定实施,我市的房屋征收工作将存在巨大障碍。因此,《办法》在充分考量我市实际的基础上明确,对于居住房屋的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而对于生产经营性房屋、其他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的征收,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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